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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山东正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小协柠檬酸厂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正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新泰市小协柠檬酸厂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2411号原告:山东正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向阳路北段邮政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09246748-3。法定代表人:徐学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艾芹、朱磊,山东清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小协柠檬酸厂。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组织机构代码16963326-8。诉讼代表人:新泰市小协柠檬酸厂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尹燕海。原告山东正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小协柠檬酸厂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正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艾芹、朱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泰市小协柠檬酸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正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61333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自2014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新泰市小协柠檬酸厂于2011年4月29日被新泰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破产期间,被告聘用原告提供保安服务,被告累计拖欠保安服务费161333元,被告于2014年3月2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项至今未付。新泰市小协柠檬酸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9日,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新破字第25-1-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新泰市小协柠檬酸厂破产。破产期间,新泰市小协柠檬酸厂破产管理人聘用原告山东正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保安服务。2014年3月22日,新泰市小协柠檬酸厂破产管理人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截至2014年3月22日欠原告保安服务费161333元。该款项原告经催要未果,于2017年3月9日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工商登记材料、民事裁定书、欠条及原告陈述答辩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正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按约定为被告新泰市小协柠檬酸厂提供保安服务,被告亦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截至庭审之日即2017年4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保安服务费161333元,该款项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被告不及时支付保安服务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该损失应为利息损失,应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泰市小协柠檬酸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正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61333元并赔偿损失(以本金16133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山东正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7元,减半收取1764元,由被告新泰市小协柠檬酸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