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临湘市兴平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胡春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执行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保8号申请保全人:临湘市兴平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法定代表人:陈勇军,经理。被保全人:胡春芳,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保全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竺华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保全人:陈三清,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镇。本院依据临湘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2财保7号民事裁定,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临湘市兴平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胡春芳、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三清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陈三清在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股权7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陈三清在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股权7200000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建伟审判员 陈仁祥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