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4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志清与王浩、赵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浩,赵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633号原告:刘某,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占荣,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浩,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县,身份证号码×××被告:赵雷,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与被告王浩、赵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