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6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云芳与王会格、贾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芳,王会格,贾小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553号原告:张云芳,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任县。被告:王会格,女,汉族,住任县。被告:贾小国,男,汉族,住任县。原告张云芳诉被告王会格、贾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云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张云芳负担。审判员  刘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兵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