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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彩霞诉被告赵敏、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彩霞,赵敏,王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372号原告郭彩霞,女,汉族,1964年3月26日出生,居民,住靖边县。被告赵敏,女,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靖边县一小教师,住靖边县被告王海平,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彩霞诉被告赵敏、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郭彩霞负担。审判员  詹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