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8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蒲白煤化实业有限公司、蒲白矿务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蒲白煤化实业有限公司,蒲白矿务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8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B座24层C户。法定代表人杜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梅,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蒲白煤化实业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大庆路东段52号。法定代表人任广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蒲白矿务局实业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大庆路东段52号。法定代表人张吟虎,系该公司董事长。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蒲白煤化实业有限公司、蒲白矿务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蒲白煤化实业有限公司清偿设备款243300元及利息、执行费35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蒲白矿务局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将案款履行完毕,并交纳了执行费,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保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