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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琨与梁健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琨,梁健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81民初100号原告杨琨,男,壮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个体户,住靖西市。委托代理人周召中,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意杰,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健学,男,壮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靖西市新靖镇第六小学教师,身份证住址广西靖西市。原告杨琨与被告梁健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琨的委托代理人周召中、梁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健学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6日,被告因生意经营周转需要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以工资卡抵押作为还款担保。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则按30%支付违约金。但时至今日,被告并未依约偿还借款。被告梁健学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被告梁健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视为其放弃一审诉讼期间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梁健学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健学经传票传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健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琨借款本金2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被告���健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彦力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