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小龙、刘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朱小龙,刘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曾盾。被执行人朱小龙。被执行人刘美红。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小龙、刘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小龙、刘美红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小龙、刘美红存款人民币51862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小龙、刘美红收入人民币51862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