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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江勇、宋立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江勇,宋立斌,乔彦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102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陈江勇,男,汉族,1984年6月28日生。被告:宋立斌,男,汉族,1984年8月23日生。被告:乔彦忠,男,汉族,1971年9月5日生。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江勇、宋立斌、乔彦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计457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