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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5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雄与被告潘志英、第三人张革命、第三人杨文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雄,潘志英,张革命,杨文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410号原告张晓雄,男。被告潘志英,男。第三人张革命,男。第三人杨文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雄与被告潘志英、第三人张革命、第三人杨文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雄以双方已经调解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张晓雄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