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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潘某、潘立波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潘立波,李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潘立波,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宝玉,女,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潘立波、李宝玉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40629.3元,被执行人履行38000元,余款2629.3元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少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9元由被执行人潘立波、李宝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林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