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彭建华与郭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华,郭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767号原告:彭建华,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军,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彭建华与被告郭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申请亦是其依法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庆达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