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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彭建华与郭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华,郭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767号原告:彭建华,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军,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彭建华与被告郭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申请亦是其依法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庆达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