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洪雁、黄伟明与被执行人刘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雁,黄伟明,刘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赵洪雁,女,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黄伟明,男,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刘欣,女,1989年2月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赵洪雁、黄伟明与被执行人刘欣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洪雁、黄伟明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协助申请执行人到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权属变更退件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2238号与(2017)黑0103执恢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