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昌、茹海岚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文昌,茹海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文昌,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茹海岚,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再审申请人王文昌因与被申请人茹海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章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浙06民终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文昌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不采信再审申请人的证据是完全错误的。首先,被申请人擅自拆除了再审申请人位于章镇××号东面围墙的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及土地使用权证审批表能证明章镇××号东西南有围墙,地籍调查界址确认围墙长10.7,边2.4,一审中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擅自拆除了东南面围墙。一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供了5张照片,被申请人质证意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擅自拆除了围墙。上述证据已经构成了证据链。其次,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第二个诉讼请求错误,再审申请人已经证明章镇××号东南面存在围墙,被申请人拆除围墙后把两空砖叠加放到再审申请人的地盘,给再审申请人带来严重影响。在章镇镇政府对再审申请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章访复字【2015】22号中,被申请人一方“答应2015年8月31日前将围墙自行拆除。”被申请人在章镇××东边南清叠的围墙的实际位置占用了再审申请人的地基,现场完全可以看出来。本案争议分两个部分,位于章镇××号东面分两个部分,一半是东南段,争议的围墙,一半是东北段争议的共墙,法院的判决均是错误的。其次,东北段墙为共墙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房产证房屋四至墙界所有权情况表中,明确章镇××号房屋东墙为自有,即再审申请人所有;若共墙按理需双方共同出资,共同协商,本案并没有;再审申请人建造章镇××号房屋时,系在自己地基上自行建造,2009年10月30日再审申请人与夏南华的协议书能证明,再审申请人2009年12月20日照片亦能证明;一审已明确认定东北段已变为空地,不存在共墙问题,土地为国家所有,被申请人强制占有,要求被申请人拆除清叠围墙。2.在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基础上,法院作出判决所使用的法律必然适用错误。为证明其主张,再审申请人提交四份证据材料,分别是:1.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及宗地草图各一份,其中宗地草图属于新的证据,证明共墙与围墙的问题,再审申请人位于28号的房子是有围墙的;2.老街路28号房屋东面、32号西面的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28号房屋的墙面不是共墙,是自己的围墙;3.建房协议书一份及照片打印件,证明2009年建房时候28号的墙面就不是共墙;4.章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意见书,第四项处理意见中已同意拆除,事实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拆除。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撤销(2015)绍虞章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及(2016)浙06民终186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恢复位于绍兴市××区××东面围墙与共墙,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再审申请人所提交的四份证据材料,均已在原审中提交并进行了质证,不符合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案涉围墙系被申请人敲坏之事实,对于拆除东边清叠的围墙,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章镇镇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章访复字【2015】22号)为行政机关的信访答复意见,仅凭该答复,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经现场勘查认为未占用再审申请人的地基,亦未对再审申请人造成妨碍,不支持其诉请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四份证据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法推翻原审判决。综上,王文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文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继光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