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行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文奎行政赔偿案件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8行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文奎,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石桥市长征里**号。上诉人徐文奎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2行初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重新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上诉人起诉状其2015年9月发现工龄计算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诉人于2016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能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2行初18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勇审 判 员 刘钢代理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彦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不予受理异议时间:2017年4月9日地点:208办公室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刁勇审判员刘钢代理审判员林琳记录人:王彦承办人林琳汇报案情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文奎,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石桥市长征里10号。上诉人徐文奎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2行初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我认为,依据上诉人起诉状其2015年9月发现工龄计算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诉人于2016年11月向法��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能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请合议庭评议。刁勇:同意承办人意见。刘钢: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2行初18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