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香、赵卢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赵卢明,叶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刘香,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卢明,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叶丽香,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刘香与被执行人赵卢明、叶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0000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香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5执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