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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雪峰诈骗申请申诉再审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吉01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赵雪峰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长刑终字第243号刑事判决,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改判赵雪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追缴赵雪峰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三万五千八百元,返还被害人赵金荣。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