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初37号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段治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先军,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牟成源,云南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法定代表人:郭建,该公司总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唐 丽审判员 潘 华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