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建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梁建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452号原告: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93781838P。法定代表人:许永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江,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建娥,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陕西省洋县。原告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建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梁建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阿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