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陈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陈炜明,张叁妹,吴太林,吴兴财,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24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88550X。负责人:庄晓滨,该行党委副书记。被申请人:陈炜明,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张叁妹,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吴太林,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吴兴财,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文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陈炜明、张叁妹、吴太林、吴兴财、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陈炜明、张叁妹、吴太林、吴兴财、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231.28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向本院提供《资信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炜明、张叁妹、吴太林、吴兴财、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231.28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92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项满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