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承云与杨汉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承云,杨汉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承云,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汉城,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再审申请人朱承云因与被申请人杨汉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2民终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承云申请再审称:怀化中院错误支持了杨汉城的四项主张,将一审的正确判决减少了37080元。1、杨汉城提出的四项主张没有经过质证。2、对杨汉城的四项主张,一是大便器8个,杨汉城另外更换了8个,与朱承云无关;二是水电安装是朱承云承包给周青安装的,每平方8元,杨汉城装修过程中提出高装修等级,超出的费用应当自己负责;三是厕所塑钢门7个,杨汉城已经扣了27个内门的钱,不能再扣二次;四是屋顶拉毛每平方米5元工资,朱承云包给周青粉刷的,沙子和水泥是朱承云买的。倒天沟不在合同之内,实际朱承云请周青做了天沟。怀化中院支持杨汉城提出的该四项主张都没有证据支持,未加质证,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撤销怀化中院二审判决中的四项主张,其余维持一审原判。被申请人杨汉城辩称:朱承云申请再审提出的不是事实,我只同意按照二审判决付给朱承云6.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承云提出本院二审判决认定杨汉城主张的四项工程项目没有证据证明且未经法庭质证。经审查,杨汉城主张朱承云未完成的工程项目在一审时已经提交法庭,朱承云在一审开庭时当庭表示认可。杨汉城当时主张的未完成工程项目包括了朱承云申请再审提出异议的大便器、水电安装、厕所塑钢门和屋顶拉毛、倒天沟等。故朱承云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承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俊利审 判 员 蒲少良代理审判员 孙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