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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张自平、刘春娟、刘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726执60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张自平、刘春娟、刘俊: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自平、刘春娟、刘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自平、刘春娟、刘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自平、刘春娟、刘俊已按(2015)石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