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立会与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会,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436号原告王立会。被告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会与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