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生林与裴凤彬、陈帅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林,裴凤彬,陈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生林,男,1965年10月0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裴凤彬,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陈帅辉,女,1980年09月09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生林申请执行裴凤彬、陈帅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陈帅辉其它被查封的财产位于洛南新区(洛龙区长兴街158号)泉舜财富中心15-2地块一期5号楼1单元2803房产的评估价值足以给付应执行的款项;因此对被执行人陈帅辉名下位于洛南新区(洛龙区长兴街158号)泉舜财富中心地下室E1、E30两个车位的查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帅辉名下位于洛南新区(洛龙区长兴街158号)泉舜财富中心地下室E1、E30两个车位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豪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