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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崔某与高某离婚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9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农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彩礼款30150.00元,执行费35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农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减半收取176.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