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范正堂、吴桂英等与林恩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正堂,吴桂英,胡明华,范秀妮,林恩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041号原告:范正堂,男,193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原告:吴桂英,女,193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原告:胡明华,女,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原告:范秀妮,女,198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上述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深,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恩杰,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凤龙,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正堂、吴桂英、胡明华、范秀妮与被告林恩杰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桂蓉人民陪审员 陶义才人民陪审员 尹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沈永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