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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虞金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虞金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00号原告: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胡新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金夫,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啸晓,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虞金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左玉国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范晨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