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虞金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虞金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00号原告: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胡新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金夫,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啸晓,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虞金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左玉国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范晨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