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小懒与吴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懒,吴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937号原告:李小懒,女,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吴新军,男,汉族,住正阳县(原告提供)。原告李小懒诉被告吴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邹军义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0日,被告借原告叁万元,并约定逾期未还,收未还余款的20%的违约金,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虽答应还款,但以暂时不钱为由,至今未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李小懒在起诉时所列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经本院限期让原告提供被告现在居住的具体地址,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居住地址。所以,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小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