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1943号原告田某某,男,1963年11月1日生,农民。被告乔某某,男,1963年8月29日生,农民。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曹永涛人民陪审员 赵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范炯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