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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魏子涵与黎莲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子涵,黎莲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531号原告:魏子涵,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卢萧伊,女,1988年2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人,住所地:南宁青知区。被告:黎莲萍,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子涵诉被告黎莲萍房屋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子涵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另行寻找解决纠纷的途径,原告是处理纠纷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子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魏子涵负担。审判员  谢春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翁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