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魏子涵与黎莲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子涵,黎莲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531号原告:魏子涵,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卢萧伊,女,1988年2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人,住所地:南宁青知区。被告:黎莲萍,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子涵诉被告黎莲萍房屋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子涵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另行寻找解决纠纷的途径,原告是处理纠纷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子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魏子涵负担。审判员 谢春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翁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