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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颜见中与被告谭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见中,谭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03民初227号原告:颜见中,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告:谭云松,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原告颜见中与被告谭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见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云松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颜见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利息按每月2分计算(从2016年6月8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8日,被告因经营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2000元用于周转,并写下借条,约定一个月还清借款,利息按银行利息2分支付给原告,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在原告起诉后,被告还了5000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剩余的7000元借款本金。被告谭云松未出庭答辩,也未举证。本院对原告举证的所有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谭云松以经营资金困难为由向颜见中借款23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谭云松在陆续归还颜见中10000余元借款后,就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甚至躲避颜见中,颜见中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向谭云松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谭云松通过银行转账向颜见中还款5000元。庭审中,颜见中表示放弃利息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谭云松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谭云松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故颜见中要求谭云松立即归还剩余借款本金7000元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谭云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颜见中借款本金7000元。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谭云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