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原告程丽萍与被告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丽萍,李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125号原告:程丽萍,女,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李莹,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丽萍与被告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丽萍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程丽萍负担。审判员 王明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才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