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胜利支行与蔡惠金、蔡珍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胜利支行,蔡惠金,蔡珍玉,漳州市云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2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胜利支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东南商贸城灯具市场A幢17-19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78471017X。负责人吴娟,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子雄、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惠金,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蔡珍玉,女,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漳州市云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漳州市蓝田��发区科能二手车交易市场E区3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58958310-5.法定代表人:黄明强职务: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胜利支行与被告蔡惠金、被告蔡珍玉、被告漳州市云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胜利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胜利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基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诗旖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