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还建中、吴杏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还建中,吴杏娟,芮正平,陈淑君,宜兴市洲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神环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3民初120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栋四十、四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2978603X。负责人:夏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华添栋,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还建中,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吴杏娟,女,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芮正平,男,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陈淑君,女,1962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宜兴市洲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塍东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38259696。法定代表人:还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杭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1553R。法定代表人:芮正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被告还建中、吴杏娟、芮正平、陈淑君、宜兴市洲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公司)、江苏神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添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还建中、吴杏娟、芮正平、陈淑君、洲际公司、神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生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还建中、吴杏娟立即向民生银行返还借款本金1030141.4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止至2017年3月3日为166183.42元;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3014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435%上浮50%计算),以及民生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063元。2、对还建中、吴杏娟前述第1项债务,芮正平、陈淑君、洲际公司、神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还建中,吴杏娟与还建中系夫妻;借款于2015年4月14日发放,于2016年1月13日到期;2017年3月3日,归还借款本金21.3万元,现尚欠借款本金1030141.4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7.5435%;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还建中、吴杏娟应承担民生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063元。2、人的担保情况:芮正平、陈淑君、洲际公司、神环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还建中、吴杏娟、芮正平、陈淑君、洲际公司、神环公司均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民生银行诉称事实有联保体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借款凭证、还款明细、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还建中、吴杏娟、芮正平、陈淑君、洲际公司、神环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民生银行开庭时主张的逾期罚息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关于民生银行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本院按相关律师费标准予以审核。综上所述,对民生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芮正平、陈淑君、洲际公司、神环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还建中、吴杏娟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还建中、吴杏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030141.4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止至2017年3月3日为159990.36元;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3014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435%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063元。二、对还建中、吴杏娟前述第一项债务,芮正平、陈淑君、宜兴市洲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神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芮正平、陈淑君、宜兴市洲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神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还建中、吴杏娟追偿。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92元减半收取为89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46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1177元,还建中、吴杏娟、芮正平、陈淑君、宜兴市洲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神环有限公司负担127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晓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