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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金云与陈钟炜、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云,陈钟炜,赵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1279号原告:王金云,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陈钟炜。被告:赵冬梅,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受理原告王金云与被告陈钟炜、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王金云在起诉后无法提供陈钟炜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陈钟炜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孝敏审判员  隋丽娜审判员  宋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