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金云与陈钟炜、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云,陈钟炜,赵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1279号原告:王金云,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陈钟炜。被告:赵冬梅,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受理原告王金云与被告陈钟炜、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王金云在起诉后无法提供陈钟炜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陈钟炜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孝敏审判员 隋丽娜审判员 宋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