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032号原告:郑某,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邵某,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正敏,永城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