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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赖鸿达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鸿达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266号罪犯赖鸿达,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鸿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赖鸿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鸿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六月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二点八分。考核分经折算为1920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赖鸿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鸿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