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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姚圆圆与被告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圆圆,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1民初1350号原告:姚圆圆,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会计,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尹晋丽,职务不详。原告姚圆圆与被告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圆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姚圆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至2014年期间,原告在被告处任会计,月工资4000元。原告任职期间,按照公司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但被告一直未能足额向原告支付工资。截止2014年1月原告离职,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2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被告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姚圆圆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及债务确认表各1份。本院认为,被告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自2013年4月起,原告在被告处任会计一职,月工资4000元。原告任职期间,被告未向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于2014年1月离职。2014年12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1张欠条,承诺于2015年12月18日之前付清拖欠原告的28000元工资。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支付原告报酬,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28000元。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2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原告姚圆圆的工资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姜广峰人民陪审员  徐景财人民陪审员  潘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