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仝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867号申请人苏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仝某某,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苏某某申请执行仝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2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仝某某、郭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仝某某名下的豫ECH7**捷达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车的年检和过户手续。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