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丹丹与李世雄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丹丹,李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韩丹丹,女,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19号3单元102室。被执行人:李世雄,男,194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淮河路83-6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世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韩丹丹申请执行李世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世雄未履行(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李世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李世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世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李世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