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6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峰与王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王晓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6841号原告:徐峰,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冬,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峰与被告王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峰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峰撤诉。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