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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47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希尔精密塑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天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章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希尔精密塑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天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章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702-1号原告:希尔精密塑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贵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天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被告:李章龙。原告希尔精密塑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天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章龙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苏州市天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