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47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希尔精密塑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天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章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希尔精密塑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天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章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702-1号原告:希尔精密塑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贵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天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被告:李章龙。原告希尔精密塑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天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章龙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苏州市天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