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951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谷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丽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951号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板桥路88号。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秋红,公司法务。被告:谷丽丽,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谷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