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魏建仓与张茂福、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仓,张茂福,王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1民初432号原告:魏建仓,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张茂福,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王静,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原告魏建仓与被告张茂福、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玉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建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茂福、王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魏建仓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在经营冀州市厚粮酸菜牛肉面期间,多次由原告处赊购酒水,截止至2015年10月7日累计欠原告款1890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收款收据84张。2014年6月17日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5件*2元=10元,共计225-10=215元;2014年6月20日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退瓶6箱*2元=12元,共计175-12=163元;2014年6月23日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225-10=215元;2014年6月24日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退瓶2箱*2元=4元,共计175-4=171元;2014年6月28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原汁麦啤酒3箱*35元=105元,退瓶7箱*2元=14元,共计225+105-14=316元;2014年7月1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8箱*2元=16元,共计225-16=209元;2014年7月3日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175-10=165元;2014年7月4日勇闯天涯啤酒3箱*45元=135元,退瓶2箱*2元=4元,共计135-4=131元;2014年7月6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4箱*2元=8元,共计225-8=217元;2014年7月8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6箱*2元=12元,共计225-12=213元;2014年7月10日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175-10=165元;2014年7月14日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退瓶6箱*2元=12元,共计175-12=163元;2014年7月16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225-10=215元;2014年7月18日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175-10=165元;2014年7月20日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175-10=165元;2014年7月22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共计225元;2014年7月23日原汁麦啤酒5件*35元=175元,125ml幸福小酒5瓶*10元=50元,250ml幸福小酒5瓶*20元=100元,退瓶7件*2元=14元,共计175+50+100-14=311元;2014年7月27日勇闯天涯啤酒6箱*45元=270元,退瓶8箱*2元=16元,共计270-16=254元;2014年7月31日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175-10=165元;2014年7月31日125ml幸福小酒5瓶*10元=50元,共计50元;2014年8月2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7箱*2元=14元,共计225-14=211元;2014年8月3日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175-10=165元;2014年8月5日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勇闯天涯啤酒4箱*45元=180元,退瓶6箱*2元=12元,共计175+180-12=343元;2014年8月9日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175-10=165元;2014年8月13日原汁麦啤酒4箱*35元=140元,退瓶7箱*2元=14元,共计140-14=126元;2014年8月15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3箱*2元=6元,共计225-6=219元;2014年8月17日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退瓶4箱*2元=8元,共计175-8=167元;2014年8月21日勇闯天涯啤酒3箱*45元=135元,退瓶4箱*2元=8元,共计135-8=127元;2014年8月23日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7箱*2元=14元,共计175+225-14=386元;2014年8月27日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125ml幸福小酒5瓶*10元=50元,退瓶7箱*2元=14元,共计175+225+50-14=436元;2014年9月3日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退瓶12箱*2元=24元,共计175-24=151元;2014年9月6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4箱*2元=8元,共计225-8=217元;2014年9月13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退瓶11箱*2元=22元,共计225+175-22=378元;2014年9月19日125ml幸福小酒5瓶*10元=50元,250ml幸福小酒5瓶*20元=100元,共计50+100=150元;2014年9月24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9箱*2元=18元,共计225-18=207元;2014年9月28日125ml幸福小酒5瓶*10元=50元;共计50元;2014年10月2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8箱*2元=16元,共计225-16=209元;2014年10月10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7箱*2元=14元,共计225-14=211元;2014年10月16日勇闯天涯5箱*45元=225元,原汁麦啤酒5箱*35元=175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225+175-10=390元;2014年10月31日勇闯天涯5箱*45元=225元,退瓶8箱*2元=16元,共计225-16=209元;2014年11月13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7箱*2元=14元,共计225-14=211元;2014年11月28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9箱*2元=18元,共计225-18=207元;2014年12月7日125ml幸福小酒5瓶*10元=50元;共计50元;2014年12月28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13箱*2元=26元,共计225-26=199元;2015年1月3日500ml听啤5箱*40元=200元,共计200元;2015年1月21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12箱*2元=24元,共计225-24=201元;2015年2月17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13箱*2元=26元,共计225-26=199元;2015年3月6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7箱*2元=14元,共计225-14=211元;2015年3月12日125ml幸福小酒5瓶*10元=50元;250ml幸福小酒5瓶*20元=100元,共计50+100=150元;2015年3月16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7箱*2元=14元,共计225-14=211元;2015年3月22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7箱*2元=14元,共计225-14=211元;2015年3月31日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听啤5箱*40元=200元,退瓶6箱*2元=12元,共计225+200-12=413元;2015年4月6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225-10=215元;2015年4月21日勇闯天涯10箱*45元=450元,退瓶6箱*2元=12元,共计450-12=438元;2015年5月3日勇闯天涯10箱*45元=450元,退瓶10箱*2元=20元,共计450-20=430元;2015年5月11日250ml幸福小酒5瓶*20元=100元,共计100元;2015年5月17日勇闯天涯10箱*45元=450元,退瓶10箱*2元=20元,共计450-20=430元;2015年6月2日勇闯天涯啤酒10箱*45元=450元,退瓶17箱*2元=34元,共计450-34=416元;2015年6月7日雪花勇闯天涯啤酒10箱*45元=450元,退瓶8箱*2元=16元,共计450-16=434元;2015年6月10日雪花勇闯天涯啤酒10箱*45元=450元,退瓶8箱*2元=16元,共计450-16=434元;2015年6月16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11箱*2元=22元,共计225-22=203元;2015年6月17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特制啤酒5箱*26元=130元,退瓶9箱*2元=18元,共计225+130-18=337元;2015年6月20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6箱*2元=12元,共计225-12=213元;2015年6月24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6箱*2元=12元,共计225-12=213元;2015年6月30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6箱*2元=12元,共计225-12=213元;2015年7月2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6箱*2元=12元,共计225-12=213元;2015年7月3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特制啤酒2箱*26元=52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225+52-10=267元;2015年7月8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特制啤酒1箱*26元=26元,退瓶6箱*2元=12元,共计225+26-12=239元;2015年7月12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6箱*2元=12元,共计225-12=213元;2015年7月16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10箱*2元=20元,共计225-20=205元;2015年7月21日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4箱*2元=8元,共计225-8=217元;2015年7月24日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6箱*2元=12元,共计225-12=213元;2015年7月27日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225-10=215元;2015年7月29日125ml幸福小酒5瓶*10元=50元,共计50元;2015年8月2日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7箱*2元=14元,共计225-14=211元;2015年8月7日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7箱*2元=14元,共计225-14=211元;2015年8月9日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225-10=215元;2015年8月16日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8箱*2元=16元,共计225-16=209元;2015年8月19日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225-10=215元;2015年8月23日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225-10=215元;2015年8月28日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5箱*2元=10元,共计225-10=215元;2015年9月14日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11箱*2元=22元,共计225-22=203元;2015年9月18日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3箱*2元=6元,共计225-6=219元;2015年10月7日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箱*45元=225元,退瓶7箱*2元=14元,共计225-14=211元,以上总共欠款18905元。被告张茂福未提交答辩状。被告王静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茂福在经营冀州市厚粮酸菜牛肉面期间,多次由原告处赊购酒水,截止至2015年10月7日累计欠原告款1890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张茂福由原告处赊购酒水,并有其为原告盖章的收据为证,欠款被告理应给付原告,拖欠不付,与法不合,与理不通,原告积极催要,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茂福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系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茂福与王静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其理应负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茂福、王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魏建仓欠款189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玉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