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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刑更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开丽比努尔.巴乌东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开丽比努尔.巴乌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362号罪犯开丽比努尔.巴乌东,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浦刑初第23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开丽比努尔.巴乌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4000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5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4月5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对罪犯开丽比努尔.巴乌东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开丽比努尔.巴乌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开丽比努尔.巴乌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6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6月、10月、2016年2月、6月获得季度表扬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开丽比努尔.巴乌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开丽比努尔.巴乌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谭  红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