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富水镇黄土包村十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富水镇黄土包村十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37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幼儿。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胡某某之母。被告富水镇黄土包村十组,地址:富水镇黄土包村十组。代表人:陈正旺,男,汉族,系该组组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富水镇黄土包村十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经审查,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富水镇黄土包村十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审判员 徐铭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