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杞亮与孙德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杞亮,孙德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4901号原告郑杞亮,男,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被告孙德思,男,汉族,1984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宁安市。上列原告郑杞亮诉被告孙德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德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郑杞亮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毓纯书记员 孟祥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