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印先与杜永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印先,杜永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205号原告:李印先,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杜永兵,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原告李印先诉被告杜永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印先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李印先负担。审判员 XX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小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