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0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付传与盘文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传,盘文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30民初186号原告:李付传,男,1971年8月23日生,瑶族,农民。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熊永善,男,1971年7月24日生,公务员。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盘文顺,男,1971年10月18日生,瑶族,农民。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原告李付传与被告盘文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建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付传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永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盘文顺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付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香蕉地转让款6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7日,我将河口县坝洒农场九队处本人种植的一片香蕉地(地里的香蕉大约有5000棵)转让给盘文顺,当时双方协商好转让金为176000,转让期从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转让金当时已付116000元,剩余60000元未付,双方约定在2016年的农历正月付清,但到目前为止,我多次向被告盘文顺追要,盘文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给我。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盘文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原告李付传将河口县坝洒农场九队处本人种植的一片香蕉地(地里的香蕉大约有5000棵)转让给被告盘文顺,当时双方协商好转让金为176000,转让期从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合同签订时被告已付转让金116000元,剩余60000元未付,双方约定在2016年的农历正月付清,约定到期后,原告李付传多次向被告盘文顺追要,盘文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付传与被告盘文顺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的《香蕉地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付传要求被告盘文顺支付剩余60000元香蕉地款的请求是对其债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盘文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付传香蕉地转让款人民币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盘文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田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