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蔚茜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捷捷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蔚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捷捷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541号原告(执行案外人):张蔚茜,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守明,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篁园路128号。负责人:沈初阳,行长。被告(被执行人):浙江捷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项武。被告(被执行人):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惠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蔚茜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捷捷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张蔚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晓东审 判 员 徐翠英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巧珍 来源: